
第九届“汉语语法史青年论坛” 沈家煊:汉外语言比较中的名实问题
时间:2025-01-08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澳门赌场在线门户主页 浏览量:
2024年12月28日8:50—9:40,中国社会科学院沈家煊先生在第九届“汉语语法史青年论坛”上为与会人员作了题为《汉外语言比较中的名实问题》的主旨报告,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有删节)。
语言的研究就是语言的比较研究,包括汉语和外语的比较,方言之间的比较,古今的比较,语体的比较等等。吕叔湘说过要通过比较来研究语言,背后的道理很简单,就是“不识庐山真面目”。比较研究中,首推汉语和外语的比较。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汉语和外语的比较能够从整体上把握汉语不同于其他语言的一些特征。
在总体上把握汉语的特点有利于我们开展其他方面的比较研究。比如方言语法的比较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赵元任先生说过方言之间的差异首先是语音之间的,其次是词汇的,至于语法呢,他有一个论断,我当时看了也挺吃惊的,是说中国话无论是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无论是哪一种方言,只有一种文法。那么他是不是在抹杀方言语法之间的差异、古今语法之间的差异?不是的,他当然知道有种种的差异,但是由于赵元任懂很多种语言,英语更是能够应用自如,所以他能够通过汉语和外语的比较,从整体上把握住汉语的一些特点。比如普通话说“你先去”,广东话说“你去先”,看起来这个语法差异很大,状语“先”的位置,广东话在后面,普通话在前面。但是赵元任是怎么看的呢?他认为假如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汉语的特点,汉语就是“先”“去”两个字的并置,说话人觉得哪个重要就先说哪个。因此广东话的“你去先”也可以看作“先”是对“去”的说明。也就是“去”是话题,“先”是说明。实际上,赵元任抓住了汉语的字词并置这个根本性特点,这样来看,汉语方言之间的语法差异就不是像我们想象的差异那么大。
我今天主要讲一讲汉外语言比较的时候,名与实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因为我发现学界有不少人,由于没有处理好“名”“实”关系,造成了一些思想的混乱,也造成了一些无谓的学术批评,反而把一些需要真正重视的问题给忽略了。
我这里主要站在赵先生1975年那篇重要的文章《汉语词概念及其节奏与结构》的立场上——这篇文章我觉得实在太重要,我读了好多遍才觉得真正读懂了。还有就是国外近半个世纪以来语言学的一项实质性的进展——国外有很多学者是这样评论的——就是格莱斯的那篇经典的文章(Grice 1975)Logic and Conversation一文阐述的“会话逻辑”。我把这两篇文章的思想结合起来,主要谈四个名实问题:
1.词/word
2.句子/sentence
3.主谓结构/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4.名词和动词/noun and verb
我想说明的是:语言现象千差万别、千变万化,但不要动不动另起新名称,更不可被已有的名称牵着鼻子走。重要的是弄清一种语言中实际所有的是什么,重名而轻实、强词而夺理不可取。
首先从“词/word”说起。
赵元任这篇文章中有几个很重要的论断,我这里给大家摘出来了:
印欧语的词单位(word unit)是汉语中没有确切对应物的概念之一。
因为现代汉语有大量多音节词而认为汉语中有与英语词单位确切对应的概念,“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化了”。这篇文章是从“词的大小”和“词的同一性”两个方面来讲汉语里的词,无论哪一个方面,“词”在汉语里有“很多不同意义”。赵文举了很多实例来说明,无论依据哪种标准,从哪个角度讲,韵律的词,结构的词,社会的词,心理的词等等,汉语都有很多“像词”(word-like)的实体。
还有一句话就是:
称字为词并不是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而思维方式并不受年代的影响至少直到近代还是如此。在汉语概念中,“字”是中心主题,“词”在很多不同意义上都是辅助副题,而节奏则赋予汉语这一定式。
尤其是最后这一句话,我觉得大家要好好领会。文章把节奏跟结构放在一起讲,这意味着什么?赵元任的意思是,汉语的节奏是“更均匀的”(more even)“单音调节奏”(rhythmic monotony)。比如我听汉语的流行歌曲有个感觉,凡是好听的、带中国风的,都是念经式的,念经是典型的单音调节奏。说话其实也是一样,是汉语均匀的单音调节奏赋予“字”在汉语概念中“中心主题”的地位。赵元任这篇文章举了“甜瓜”和“好人”的例子:
(整理者按:对该例的分析详见沈家煊《汉语大语法包含韵律》,《世界汉语教学》2017年第1期)
赵元任说英语里面的复合词节奏模式跟汉语的短语节奏一样,而不是跟汉语的构词节奏一样。那么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实际上赵元任要表达的还是这样的一个意思,我的总结就是“英语是词本位,汉语是字本位”。
赵文最后说:“我们为什么非要在汉语中找出存在于其他语言的实体呢?更加有效的深入研究方法应该是,确定介于音节词(整理者按:指“字”)与句子之间的那些中间单位究竟是什么类型。至于如何称呼这些单位类型,倒是次要考虑的问题。”
赵元任这篇经典论文实际在讲汉外比较“名”与“实”的问题,“实”是最根本的,然后取一个恰当的名称。赵元任在文章的开头 就把这个主题点明了:
现代语言学的学者都同意,语言研究不该搜寻恰巧在已知语言里发现的熟悉事物,而应该确定实际发现的是何物,并且给它们以适当的术语。如果发现之物非常类似于我们熟悉的东西,那么最方便的做法就是用同一名称,来指称自己语言里的对应物。……在这种非常相似的情况下,显然只有老学究才会另觅新术语,无论是在希腊语还是汉语中都是如此。
我觉得这段话实在是太重要了,这段话应该成为我们做汉外语言比较的座右铭,不要动不动另起名称,更不要受名称的摆布。重名而轻实,强词而夺理不可取。汉语“词”与英语word不属于“非常类似”的情形,更要警惕被“词”这一译名牵着鼻子走。
接着说“句子/sentence”。
我本来有个想法,我们可以比照赵元任上面那篇文章写一篇“汉语句概念及其节奏与结构”,因为汉语“句子”与英语“sentence”也不属于“非常类似”的情形,要警惕被“句子”这个译名牵着鼻子走。但又一想,没有必要写这篇文章,因为赵元任(1968)《中国话的文法》第二章“The Sentence”已经把这一点讲了,遗憾的是很多人没有领会。
我写过一篇文章《“零句”和“流水句”》将赵元任在那一章里阐述的汉语“零句说”概括为三句话:零句是根本;零句可以独立;整句由一问一答两个零句组合而成。
最近看到有人写文章质疑赵元任的“零句说”有逻辑问题。具体说是引赵元任的两句话,一句是“零句没有主语-谓语形式”,一句是“一个整句是由两个零句组成的”。质疑者举出赵元任自举的两个整句的例子:
他们说,组成整句的零句“猫比狗凶”“我看报了”却是主谓齐全的,赵元任的论述因此是自相矛盾,有逻辑问题。
这个质疑就有被名称牵着鼻子走之嫌,还不懂得Grice(1975)阐述的会话逻辑。赵元任遵循美国描写语言学的原理和方法,不先验地认定汉语有与英语sentence对当的实体,而是从收集口语中的实际用例开始(见《中国话的文法》序言),从中发现的基本事实是,中国人心目中的“句子”是“两头被停顿限定的一截话语”,而这在西方语言里不叫“sentence”。赵元任很多思想都是成系统的,比如说“汉语的主语就是话题”,“主语”是个语法范畴,“话题”是个语用范畴,是不是赵元任在混淆语法和语用两个不同的层面?谈不上混淆,汉语的事实即如此,那么他这儿又说汉语的句子实际上是也是个语用范畴,是“utterance”。那这个也谈不上赵元任在混淆语法和语用,因为汉语的事实就是如此。那么汉语这个两头被停顿限定的一截话:
它们大多数是主谓不齐全的,主谓齐全的是“有意经营”的特例。
先确定事实,再取名称。因为赵元任那本书是写给外国人看的,于是他在书中借用布龙菲尔德“minor sentence”这个名称(吕叔湘译作“零句”)来称呼汉语这个两头被停顿限定的一截话,这个名称是借用过来的。
重要的是,起名称是要让名称为我们服务,赵元任是先有事实后有名称,根据事实起一个较为合适的名称。虽然他采用了“零句”这个名称,但它在汉语里的实际所指是“两头被停顿限定的一截话语”,这一截话语大多(不是全部)是主谓不齐全的,即“零句”一词一旦用于汉语就有了新义。词的释义总是赶不上它的新用法,这个道理在赵元任(1975)一文中表述得很清楚。
遗憾的是,现在断章而取义、强词而夺理的情况还很普遍。比如,我们常说“要摆脱印欧语眼光的束缚”,有时候简说成“要摆脱印欧语眼光”,但在上下文里实际表达的意思还是前者。按照Grice的会话逻辑,会话双方遵循合作原则,特别是表达的“适量”准则,这么表述并无不可。让我吃惊的是,有人针锋相对辩驳说“印欧语眼光我们还是需要的”。其实我多次说过研究汉语要有印欧语的眼光,因为不拿印欧语做参照就不能真正看清汉语不同于印欧语的特点。因此懂一点会话逻辑可以避免一些无谓的、没有学术价值的争论。
再说“主谓结构/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那些针对要摆脱印欧语眼光的主张而强调需要印欧语眼光的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印欧语。上面提到,赵元任的英语好得不得了,反而认为汉语和英语不一样,有人英语不能像赵元任那样运用自如,还处于学英语的初级阶段,倒认为汉语和英语一样。赵元任说汉语里主谓结构是有意经营的,零句才是脱口而出的。有些人就在质疑这一点,认为汉语和印欧语是一样的,其实他们不了解英国人说“It’s raining”这样的主谓句是脱口而出无需经营的。对于汉语来说主谓结构才是需要“有意经营”的。所以,我们很多人对于“印欧语以主谓结构为主干”这一表述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沈家煊《超越主谓结构》(2019)论述,英语语法以主谓结构为主干,汉语语法以对言格式为主干,对言格式也叫“中式主谓结构”。我比较英语主谓结构和中式主谓结构的差异,举例:
英语主谓之间有一个比较大的空格,这是英语的主谓结构。汉语的对言格式(也叫“中式主谓结构”)的习惯断连方式是,“玛丽买了”是主语,“一对玉镯”是谓语。这个并没有什么好奇怪的,因为汉语学界已经承认,动词短语可以作主语,那么“玛丽买了”为什么不可以作主语呢?学界也已承认汉语谓语的类型不受限制,也可由名词性成分充当,那么“一对玉镯”为什么不能作谓语呢?中国传统的句读方式就是读在当中,基本上两边对称,所以我把它叫做正对。这样的分析方式要归功于陆志韦先生的洞见。“玛丽,买了一对玉镯”是一个偏对,其结构方式倒是和英语一致。而汉语还可以是“玛丽买了一对,玉镯”,这也是一个“偏对”。
夸克等人所著的权威著作《当代英语语法》指出英语以主谓结构为主干是因为:
1.主语部分决定句子在形式上与谓语动词的协调(concord)。
2.谓语部分最重要的成分是表示时态的动词,它跟谓语的其他成分区分开来。
3.主谓结构是英语一系列重要句式(疑问句、否定句、被动句、存在句、强调句)构造方式的基础。
你必须弄明白人家为什么要有主谓结构,这样才知道,当说汉语也有主谓结构时,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比附。
总之,西方语法以主谓结构为主干,自有它的道理,不仅是因为主语加谓语才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还因为主谓结构存在重要的形式,这些形式特点规定一个形式完好的合式(well-formed)结构……。(《超越主谓结构》第10页)
最近还见到有人批评“中式主谓结构”,他们说上面那个例子,汉语的那三种停顿方式只是语音上,不是句法结构性质的,语音上英语也可以有这三种停顿方式。这种说法对汉语来说是何等荒唐,大家知道“下雨天留客天留人不留”有多种停顿方式,表达不同的意思,我们来比较下面两句话:
这两句的意思可以正好相反,按那位批评者的说法,这两句的停顿方式只是语音上的,不是句法结构性质的,因为只有“天不留客”才是句法上的主谓结构。这是拿英语sentence的定义来界定汉语的句子,强拿英语句法的主谓结构来框汉语的句法结构。对汉语来说,停顿就是它的一种“语法仪式”,一种语法形态,怎么可能与语法结构无关呢?(《树立大语法的观念》)
要是我们尊重汉语的实际,那么正如赵元任所言,汉语的“句子”就是靠停顿来界定的,汉语以“零句”为根本。英语的句子也有多种停顿方式,这不正好证明中式主谓结构(对言格式)比英语的主谓结构更具句法结构的普遍意义么,因为英语的主谓结构可看作中式主谓结构的一个特例(一种偏对)。
印欧语句子的主语和谓语有形式上的协调,这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这表明欧式主谓结构在形式上已经锁定,而中式主谓结构没有在形式上锁定(因此有多种切分方式);另一方面,谓语动词在“性数格”(这是名词的形式标记)上与主语保持一致,这表明谓语和主语在深层具有对等性。正是意识到这一深层的对等性,有的生成语法学家在“最简转向”(minimalist turn)之后对英语句法做如下分析,所有句子的主语和谓语是由一个大写的“系词”(linker)连系起来的两个对等项:
表层结构是Mary kissed John,被动结构是John was kissed by Mary。英语的底层结构应该是有一个系词,这里是大写的“WAS”,来联系两头,这两头是对等项,我最近写了篇文章,下一期《外语教学与研究》就会发表,就是讲我做研究的一个体会,即“英语深层句法结构正是汉语一般的表层句法结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汉语的表层结构就是由系词连接的两头的对等项,汉语所有句子的谓语前面都可以加一个“是”字,比如:
玛丽(是)吻了约翰。
约翰(是)受玛丽一吻。
汉语的“是”与英语的“be”有很不一样的地方,一定要把它弄清楚。有人说汉语的“是”是强调副词,这是不对的,无论是吕叔湘还是朱德熙,早就论证汉语的这个“是”是个判断动词,不应该比附英语,把它定性为强调副词,这个很重要。
最后来说“名词和动词/noun and verb”。吕叔湘先生说汉语语法研究要“大破特破”,他列举要暂且抛弃也许以后还要捡起来的名称,有“词、动词、形容词、主语、宾语”,其中就包括“动词”。他还特别指出,“一抛一捡之后我们对这些名称的认识就大不相同了”(吕叔湘,《语法研究中的破与立》)。
“名动包含说”(沈家煊,《名词和动词》)提出之后,我们对名词和动词这对名称的外延和内涵的认识都有了重要变化。
首先,名词的外延变成包括(include)动词,动词的内涵变成蕴含(entail)名词。也就是汉语里名词和动词的关系是“马”和“白马”的关系,名词是“马”,动词是“白马”,也就是说,汉语里所有的动词都是动名词或叫动态名词,这一点我在书里已经讲得很透彻了。现在有人说“名动包含说”只是换了一件外衣,跟“名动分立说”没有实质区别,这就是重名不重实了。因此,我写了一篇《名词的定义问题》来讲清楚这一点。
这里重点说一说我们对汉语名词和动词这对名称的新认识具有什么普遍意义。亚里士多德有一段话涉及这对名称,内容是“这些被称为动词(rhema)的本身是名词(onoma),并且代表和意味着某种东西”。英译本的译文是:
Verbs by themselves, then, are nouns, and they stand for or signify something.
实际上这个就是名动包含说。请教研究希腊文和亚里士多德的专家后得知,有些学者认为onoma应翻译为英文names,英译词verb也未必是当代英语语法所指的verb。查《牛津简明英语词典》,中古英语出现的noun一词,现在是指语法上与动词对立的名词,但词源是拉丁语的nomen(name),指的是“名字”。英语verb一词,《牛津简明英语词典》的释义是:
A word used to indicate an action, state, or occurrence, and forming the main part of the predicate of a sentence.
其词源是拉丁语verbum(word, verb),而verbal一词的第一义项是:of or concerned with words (make d verbal distinction),第三义项才涉语法学意义上的动词。
如果把“语法上的名词”称作“语法名词”,把意指“名字”的名词称作“名称名词”,那么汉语和英语的异同之处在于(详见沈家煊,《“病毒”和“名词”》,《中国语言学报》2010年第14期):
汉语“名词”和英语noun的这一差异,如果从“语法化”的角度来看可以这样来说明:名称名词(指称语)是语用范畴,语法名词是句法范畴,前者具体而后者抽象,作为句法范畴的“名词”是语用范畴“指称语”逐渐抽象化的结果。同样,作为句法范畴的“动词”也是语用范畴“陈述语”抽象化的结果。英语的语用范畴“指称语/陈述语”经过语法化已经变为句法范畴noun/verb,后者已与前者分离,变成抽象范畴,而汉语的“名词/动词”还没有完成这一语法化过程,还没有变为句法范畴,至今仍是具体范畴、语用范畴。汉语的名词和动词更接近人类早期语言(early language)的名词和动词。
“名动包含”格局在共时平面上解释名词和动词的“本末”关系,即名词为本,动词具有名词的属性,在历时平面上解释名词和动词的“源流”关系,即名词为源,为起始语类,动词是流,在第二层次。德国语言学家B.Heine曾给我举过很多非洲语言的例子说明语言早期阶段就是这样。按Heine & Katuva(2007),人类“早期语言”就是一个名词类,后来在其内部出现一个动词类(就像“护士类”内部出现一个“男护士类”),在动词类还没有从名词中分裂出来之前,名词类的外延就变得不确定了,它有时候泛指包括动词(即动态名词)在内的名词,有时候指静态名词。这种情形就是汉语的情形。
汉语语法的“大名词”既指名词为本又指名词为源。换言之,共时平面的逻辑先后(本末关系)和历时平面的时间先后(源流关系)一致,因此研究者的逻辑理性和历史理性可以而且应该统一。
再回到名实问题。因为汉语“名词”跟英语的noun外延和内涵上有差异,有人(出于好意)建议我把“名词”这个名称改一改,比如改成“指称语”。但我认为改名称没有必要,不要动不动另起名称,不但不必要,而且我觉得不应该改,改了以后既不利于语言之间的类型比较,又对中国不公(“名”是中国自古就有的概念)。要改的是印欧语的那种观念,而不是要把这个名称改掉。
总之,不要动不动另起名称,更不可被名称牵着鼻子走。这就是从事汉外语言比较的时候处理名实问题的原则。名称不是不重要,比如不可混淆“基本(primary)单位”和“强势(predominant)单位”这两个名称,现代汉语强势单位是双音字组,但基本单位还是“字”,所以赵元任说汉语跟英语word地位相当的是“字”。赵元任在1959年写的一篇文章How Chinese logic operates(汉语的逻辑如何运作)里还注意区分primary和favorite两个词儿,说主谓句虽然是汉语句子的favorite type,但零句是more primary,still more frequent的。名称要恰当,赵元任是很讲究的,但是他反对动不动另起新名称,主张尊重名称的社会约定俗成,重名而轻实、强词而夺理不可取。
做研究有点跟破案一样。最近电视连续剧《我是刑警》热播,其中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东林连续奸杀案”扑朔迷离,侦破过程告诉我们,重名而轻实会使案件侦破陷入迷途。通过DNA比对确定凶手在顾姓家族,但“顾姓”只是名称而已,凶手祖上姓纪,由于迁居、改嫁、继嗣等原因,后辈由纪姓改顾姓,又改穆姓,又改王姓,真凶姓王。当地刑警水平不够,循名求实,千辛万苦却越查越远,甚至走火入魔,途径一家名叫“东林”的小饭店就进去偷偷采集老板的生物印记。结果大费周折,“临门一脚”就是踢不进去。还好高手秦川纠正思路和方向,没有被名称牵着鼻子走,而是从案发地点和挡门枣刺这两个重要事实出发,判定凶手为当地人,重案最终告破。
这个案例给我这们做研究的启示是:循名求实,大费周折;实事求是,简单有效。
文稿整理|论坛会务组
摄影|论坛会务组
排版|吴梦阳